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保护环境和丰富的自然资源的平衡,对土地、水、空气、风、地质、生态系统、矿山、能源、石油天然气、岩石、沙子、宝石、森林和林产品、野生动物、鱼类和水生资源,实行精确的管理规划。”

 

环境保护的规管架构

 

1996年颁布了《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法》

《固体废物管理分法令》(1999年);

《水污染控制分法令》(1999年)和

“控制空气污染和噪音干扰的分法令”(2000年)。

 

每一个子法令都规定了环境质量的数字标准,但据说与邻国相比,这些标准非常严格。

 

1999年还颁布了《关于实施环境影响评估(EIA)程序的分法令》。次级法令规定了评估的确切性质和形式,以及按其性质、规模、活动等要求进行这种评估的项目类型(第1章,第1条)。项目业主必须支付环评审查和监督项目实施的服务费。根据环境部的提案(第3章第11条),由环境部确定服务费用,并转移到国家预算中。

 

环评实务

 

尽管有上述环评实施规定,但由于环境部资源不足,环评工作大多外包给项目业主聘请的民间顾问。农林水产食品部将根据向农林水产食品部缴纳的服务费用,批准评估结果。

 


资源:https://cdc.gov.k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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