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执法检查清单-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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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2⽇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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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省⽣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执法检查清单(通⽤版)的通知 鲁环字〔2022〕81号 |
各市⽣态环境局: 现将《排污许可执法检查清单(通⽤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东省⽣态环境厅 2022年6⽉ 9⽇ (联系⼈:张爱强;联系电话: 0531-51798509、 18660166965) 排污许可执法检查清单 (通⽤版) 为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进⼀步提⾼执法效能和依法⾏政⽔平, 推⾏以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为重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根据《⼭东省排污许可清 单式执法检查实施⽅案》(鲁环字〔2022〕 77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清单。 ⼀、检查计划清单 认真落实⽣态环境部《关于优化⽣态环境保护执法⽅式提⾼执法效能的指导 意⻅》(环执法〔2021〕 1号)要求,强化现场检查计划制度,依据履职要求,科 学统筹⽇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等所有现场检查任务,结合监管执法⼒量、技术装备 |
⼭东省⽣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执法检查清单(通⽤版)的通知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206/t20220610_3961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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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经费保障等情况,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并按⽉细化落实。严格落实排污许可
执法计划清单和有关⼯作任务要求,制定每次执法检查的实施⽅案,明确检查事
项、检查内容和纪律要求。
⼆、检查对象清单
严格落实⽣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态环境“双随机、⼀公开”监
管⼯作的指导意⻅》(环办执法〔2021〕 18号)和《⼭东省⽣态环境“双随机、⼀
公开”监管⼯作实施细则(试⾏)》(鲁环字〔2021〕 233号)要求,⽣态环境领
域的计划性检查,均采取“双随机、⼀公开”的⽅式组织开展,结合标签设置实现
分管理等级、分信⽤等级、分⾏业、分区域抽取,合理设定抽查⽐例,加⼤对发
证排污单位尤其是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的抽查⽐例,形成检查对象清单。
三、检查内容清单
根据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梳理主要检查内容,编制检查内容清单(⻅附件
1),执法⼈员可参照主要检查内容进⾏逐项核查,有的放⽮,全⽅位排查环境问
题。检查内容包括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排放⼝建设情况、污染物排放⽅式和排
放去向、排污情况、⾃⾏监测情况、环境管理台账建⽴和记录情况、执⾏报告情
况、信息公开情况、环境⻛险防控情况和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等。
四、适⽤法条清单
对现⾏有效的主要法律法规进⾏梳理,将法律法规的“条”“款”“项”与排污许可
执法检查的环节、内容相对应,形成适⽤法条清单(⻅附件1),执法⼈员可对照
清单明确检查标准,依法实施⾏政执法事项,厘清环境违法问题及处理处罚要
求。
五、常⻅问题判定清单
根据⾏业特点,结合⽇常监管和典型案例,认真分析企业常⻅问题类型和认
定情形,分⻔别类建⽴台账,形成《常⻅问题判定清单》(⻅附件2),执法⼈员
可对照清单判定环境问题类型,精准发⼒,推动问题发现和认定到位。常⻅问题
包括建设项⽬类、排污许可类、污染源⾃动监控类、治污设施安装与运⾏类等。
附件:
1.检查内容和适⽤法条清单
⼭东省⽣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执法检查清单(通⽤版)的通知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206/t20220610_3961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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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问题判定清单
附件1
检查内容和适⽤法条清单
检查 事项 |
检查要点 | 检查内容 | 适⽤法条 |
⼀、 基本 情况 |
排污单位 基本信息 |
1.名称是否与营业执照⼀致。 2.统⼀社会信⽤代码是否与营业执照⼀致。 3.填报地址是否与项⽬建设地址⼀致。 4.法⼈代表是否发⽣变更。 5.是否安排专⼈负责。 6.填报联系⽅式是否真实。 7.是否根据《2017国⺠经济⾏业分类注释》(按第1号修 改单修订)或参考本排污单位建设项⽬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等确定⾏业类别及代码。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排污单位变更名 称、住所、法定代表⼈或者主要负责⼈的,应当⾃变更之 ⽇起30⽇内,向审批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续。 |
排污许可 管理类型 |
属于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不需纳⼊排污许 可管理、⽆证排污。 |
1.《中华⼈⺠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项 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产、停产整治, 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 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2.《中华⼈⺠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九⼗九条第⼀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县级以上⼈⺠政府 ⽣态环境主管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产、停产整治,并 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 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3.《中华⼈⺠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百零 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业固体 废物的,由⽣态环境主管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产、停 产整治,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三条第⼀项 违反本条例规 定,排污单位有下列⾏为之⼀的,由⽣态环境主管部⻔责 令改正或者限制⽣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 准,责令停业、关闭: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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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 | 是否在有效期内。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三条第⼆项 违反本条例规 定,排污单位有下列⾏为之⼀的,由⽣态环境主管部⻔责 令改正或者限制⽣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 准,责令停业、关闭: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 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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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 管理等级 |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 版)》查看管理层级,是否降低管理等级。 |
1.《中华⼈⺠共和国⾏政许可法》第七⼗九条 被许可⼈以 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段取得⾏政许可的,⾏政机关应当 依法给予⾏政处罚;取得的⾏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 全、⼈身健康、⽣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在三年内不 得再次申请该⾏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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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条 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 等不正当⼿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审批部⻔依法撤 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年 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
||
变更排污 许可证 |
1.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 ⽣变化。 2.是否符合本⾏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 证要求。 3.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是否存在排污登记填报信息发⽣变 化。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六条 排污单位适⽤的污染物 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变化,需要对排 污许可证进⾏变更的,审批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 应事项进⾏变更。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 需要填报排污 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 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 向、执⾏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 息;填报的信息发⽣变动的,应当⾃发⽣变动之⽇起20⽇ 内进⾏变更填报。 |
重新申请 排污许可 证 |
1.是否存在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 2.是否存在⽣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位置或者污染物 排放⽅式、排放去向发⽣变化。 3.是否存在污染物排放⼝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 量、排放浓度增加。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 定,排污单位有下列⾏为之⼀的,由⽣态环境主管部⻔责 令改正或者限制⽣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 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 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
排污许可 证正副本 原件 |
1.是否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 2.是否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 3.是否在⽣产经营场所内⽅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 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态环境主管部⻔没收 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的罚款, 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 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 定,排污单位有下列⾏为之⼀的,由⽣态环境主管部⻔责 令改正或者限制⽣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 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 物; |
环评材料 | 1.环评审批(备案)材料是否⻬全。 2.是否开展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 |
1.《中华⼈⺠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条第⼀ 款、第⼆款、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环境影 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四条的规定重 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 开⼯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态环境主管部⻔责令停⽌建 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总投资额百分 之⼀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 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 予⾏政处分。 建设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 批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开⼯建设的,依照前 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 以上⽣态环境主管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第⼀款 违反 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 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即投⼊⽣产或者使⽤,或 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 护⾏政主管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责任⼈员,处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环境污染或者⽣态破坏的,责 令停⽌⽣产或者使⽤,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 准,责令关闭。 |
登记管理 | 是否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 污染物排放去向、执⾏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 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 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 报排污信息的,由⽣态环境主管部⻔责令改正,可以处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东省⽣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执法检查清单(通⽤版)的通知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206/t20220610_3961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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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 情况 |
⼤⽓污染 物排放⼝ 建设情况 |
1.通过排⽓筒等⽅式排放⾄外环境的⼤⽓污染物,是否在 排⽓筒或者原烟⽓与净烟⽓混合后的混合烟道上设置⼤ ⽓污染物外排⼝监测点位。 2.通过净烟⽓烟道直接排放的⼤⽓污染物,是否在净烟⽓ 烟道上设置监测点位,有旁路的烟道是否也设置监测点 位。 3.⼤⽓污染物监测平台、监测点位和监测孔的设置是否符 合《固定污染源废⽓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 37/T 3535-2019)要求。 |
1.《中华⼈⺠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百条第五项 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的。 |
⽔污染物 排放⼝建 设情况 |
1.是否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污染物外排⼝ 监测点位。 2.⽔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排污⼝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 (试⾏)》(环监〔1996〕 470号)要求。 3.排放⼝标志是否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 15562.1-1995)排放⼝(源)要求。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条第⼀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 照⽣态环境主管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并 设置标志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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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 放⼝位置 和数量 |
1.污染物排放⼝位置和数量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 2.是否按要求将所有⽔污染物和⼤⽓污染物排放⼝纳⼊排 污许可管理。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六条第⼀项 违反本条例规 定,排污单位有下列⾏为之⼀的,由⽣态环境主管部⻔责 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污染物排放⼝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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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 放⽅式和 排放去向 |
1.⽔污染物(直接排放或间接排放)排放⽅式、排放去向 是否与排污许可证要求⼀致。 2.⼤⽓污染物(有组织、⽆组织)排放⽅式是否与排污许 可证要求⼀致。 3.是否⾮法设置暗管、渗井、渗坑等。 |
1.《中华⼈⺠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九⼗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县级以上⼈⺠政府 环境保护主管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产、停产整治,并 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 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式排放⼤⽓污染物的。 2.《中华⼈⺠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三项、 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县级以上⼈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产、停 产整治,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 管的⽅式排放⽔污染物的; 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六条第⼆项 违反本条例规 定,排污单位有下列⾏为之⼀的,由⽣态环境主管部⻔责 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污染物排放⽅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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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排污 情况 |
⽔污染物 排放控制 情况 |
1.是否根据产排污环节合理确定⽔污染物处理⼯艺及设施 参数,是否符合⼯业⽔污染物治理⼯程技术规范相关要 求。 2.⽔污染物处理中产⽣的栅渣、污泥等是否做好收集处理 处置,防⽌⼆次污染。 3.是否根据⼯艺要求,定期对构筑物、设备、电⽓及⾃控 仪表进⾏检查维护,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 4.是否进⾏⾬污分流,重视⽣产节⽔管理,加强各类废⽔ 的处理与回⽤,实施低排⽔⼯艺改造。 5.是否根据⽤⽔⽔质要求实现废⽔梯级利⽤,尽量减少污 ⽔排放量。 6.⼚内废⽔管线和处理设施是否做好防渗,防⽌有毒有害 污染物渗⼊地下⼟壤和⽔体。 |
1.《中华⼈⺠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产、停产整治等措 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 业、关闭。 2.《中华⼈⺠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三条第⼆项、 第三项、第四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县 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 ⽣产、停产整治,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关闭: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
⼭东省⽣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执法检查清单(通⽤版)的通知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206/t20220610_3961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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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根据⽔污染物处理设施⽣产及周围环境实际情况, 考虑可能发⽣的突发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并按要求备 案、演练。 |
(三)利⽤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 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 管的⽅式排放⽔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预处理,向污⽔集中处理设施排放 不符合处理⼯艺要求的⼯业废⽔的。 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 污单位有下列⾏为之⼀的,由⽣态环境主管部⻔责令改正 或者限制⽣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 ⺠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 数据,或者不正常运⾏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式违 法排放污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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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 ⽓污染物 排放控制 情况 |
1.产⽣⼤⽓污染物的⽣产⼯艺和装置是否按要求设⽴局部 或整体⽓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 2.布袋除尘器是否定期更换滤袋,确保完整⽆破损。 3.静电除尘器是否定期检修维护极板、极丝、振打清灰装 置。 4.喷淋吸收装置是否定期排放、更换吸收液,确保吸收效 果。 5.吸附装置是否定期更换吸附材料,确保吸附材料的吸附 效能,如脱附后采⽤催化燃烧装置,则应定期更换催化 剂。 6.RTO装置是否定期检查燃烧器、蓄热体、切换阀等组 件,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 7.RCO装置是否定期检查燃烧器、蓄热体、切换阀等组 件,定期更换催化剂,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 8.特殊时段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或者限制排放污 染物。 |
1.《中华⼈⺠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 和其他⽣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产、停产整治等措 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 业、关闭。 2.《中华⼈⺠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九⼗九条第⼆ 项、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县级以 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产、停 产整治,并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 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式排放⼤⽓污染物的。 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 污单位有下列⾏为之⼀的,由⽣态环境主管部⻔责令改正 或者限制⽣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 ⺠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 数据,或者不正常运⾏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式违 法排放污染物。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五条第⼆项 违反本条例规 定,排污单位有下列⾏为之⼀的,由⽣态环境主管部⻔责 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产、停产 整治: (⼆)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或者限制排放 污染物。 |
⽆组织⼤ ⽓污染物 排放控制 情况 |
1.对于颗粒物等⽆组织⼤⽓污染物产⽣点,排污单位是否 配备有效的⼤⽓污染物捕集装置,如局部密闭罩、整体 密闭罩、⼤容积密闭罩、⻋间密闭等,并配备滤尘设 施。 2.对于挥发性有机溶剂、恶臭等⽆组织⼤⽓污染物产⽣ 点,如硫化、酸洗等设施,排污单位是否采取密闭措施 以减少⼤⽓污染物散发。 3.有机溶剂储存和装卸单元是否配置⽓相平衡管或将产⽣ 的⼤⽓污染物接⼊⼤⽓污染物处理设施。 4.异味明显的⽔污染物处理单元,是否加盖密闭,并配备 ⼤⽓污染物收集处理设施。 |
1.《中华⼈⺠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百零⼋条 违反 本法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产⽣含挥发性有机物废⽓的⽣产和服务活动,未在 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未按照规定安装、使⽤污染防 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排放措施的; (⼆)⼯业涂装企业未使⽤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 未建⽴、保存台账的; (三)⽯油、化⼯以及其他⽣产和使⽤有机溶剂的企业, 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 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
⼭东省⽣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执法检查清单(通⽤版)的通知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206/t20220610_3961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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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露天储煤场、粉状物料储运系统,排污单位是否配 备防⻛抑尘⽹、喷淋、洒⽔、苫盖等抑尘措施,且防⻛ 抑尘⽹不得有明显破损。煤粉、⽯灰⽯粉等粉状物料是 否采⽤筒仓等封闭式料库存储。其他易起尘物料是否苫 盖。 6.环境影响评价⽂件或地⽅相关规定中有针对原辅料、⽣ 产过程、燃料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是否根据环 境影响评价⽂件或地⽅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 污染防治要求。 |
(四)储油储⽓库、加油加⽓站和油罐⻋、⽓罐⻋等,未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油⽓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属、⽯油、化⼯、制药、矿产 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 清扫、洒⽔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业⽣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的可燃性 ⽓体未回收利⽤,不具备回收利⽤条件未进⾏防治污染处 理,或者可燃性⽓体回收利⽤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 修复或者更新的。 2.《中华⼈⺠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百⼀⼗七条第 ⼀项、第⼆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第⼋项 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 护等主管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 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未密闭煤炭、煤矸⽯、煤渣、煤灰、⽔泥、⽯灰、 ⽯膏、砂⼟等易产⽣扬尘的物料的;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 放物⾼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 污染的; (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式控制扬尘排放 的; (五)码头、矿⼭、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 扬尘污染的; (七)向⼤⽓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 他⽣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 ⽅法和⼯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未采取措施防⽌排放恶臭⽓体的。 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五条第⼀项 违反本条例规 定,排污单位有下列⾏为之⼀的,由⽣态环境主管部⻔责 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产、停产 整治: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污染物⽆组织排 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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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业 固体废物 管理情况 |
1.⼀般⼯业固体废物的名称、代码、类别、物理性状、产 ⽣环节、去向等信息是否与排污许可证载明⼀致。 2.排污许可载明⼀般⼯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的,⾃⾏ 贮存设施是否符合GB 15562.2-1995、 GB 18599-2020等相 关标准中⽣产运营期间的环境管理和相关设施运⾏维护 要求。 3.贮存⼀般⼯业固体废物能⼒和⾯积是否与贮存设施实际 情况相符。 4.排污单位委托他⼈运输、利⽤、处置⼀般⼯业固体废物 的,是否落实《中华⼈⺠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受托⽅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 进⾏核实,依法签订书⾯合同,在合同约定污染防治要 求等。 5.采⽤库房、包装⼯具(罐、桶、包装袋等)贮存⼀般⼯ 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过程是否满⾜相应防渗漏、防⾬ 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6.是否存在危险废物和⽣活垃圾进⼊⼀般⼯业固体废物贮 存场及填埋场等环境违法⾏为。 7.不相容的⼀般⼯业固体废物是否设置不同的分区进⾏贮 |
1.《中华⼈⺠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百零 ⼆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项、第九 项、第⼗项、第⼗⼀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为之⼀, 由⽣态环境主管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可以责 令停业或者关闭: (四)在⽣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集中区域和其 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集中贮存、利⽤、处置的设施、场所和⽣活垃圾填埋场 的;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治区、直辖市⾏政区域贮 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治区、直辖市⾏政区域利⽤ 未报备案的; (七)擅⾃倾倒、堆放、丢弃、遗撒⼯业固体废物,或者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 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产⽣⼯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并如实记录的; (九)产⽣⼯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运 |
⼭东省⽣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执法检查清单(通⽤版)的通知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206/t20220610_3961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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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和填埋作业。 8.焚烧处置设施的炉渣与⻜灰是否分别收集、贮存和运 输。 9.贮存场、填埋场是否设置清晰、完整的⼀般⼯业固体废 物标志牌等。 10.排污单位⽣产运营期间⼀般⼯业固体废物⾃⾏贮存、 利⽤、处置设施的环境管理和相关设施运⾏维护要求是 否符合GB 15562.2-1995、 GB 18599-2020、 GB 30485-2013和HJ 2035-2013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11.⼀般⼯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是否符合⽣态环 境部规定的⼀般⼯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台账相关标准及 管理⽂件要求。 |
输、利⽤、处置⼯业固体废物的; (⼗)贮存⼯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 防护措施的; (⼗⼀)单位和其他⽣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 求,污染环境、破坏⽣态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为之⼀,处五万元以上⼆⼗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第六项、第九项、第⼗项、第⼗⼀项⾏为之⼀,处⼗万元 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为,处所需处 置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不⾜⼗万 元的,按⼗万元计算。对前款第⼗⼀项⾏为的处罚,有关 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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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 管理情况 |
1.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危险废物种类是否按要求在危险废 物管理平台进⾏申报登记。 2.污⽔处理站污泥是否按GB 5085.7-2019和HJ 298-2019进 ⾏危险废物鉴别。 3.排污单位委托他⼈运输、利⽤、处置危险废物的,是否 落实《中华⼈⺠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 律法规要求,对受托⽅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进⾏核 实,依法签订书⾯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4.转移危险废物的,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危 险废物转移联单等。 5.包装容器是否达到相应的强度要求并完好⽆损。 6.是否存在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 废物等环境违法⾏为。 7.危险废物容器和包装物以及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场所是 否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8.仓库式贮存设施是否分开存放不相容危险废物,按危险 废物的种类和特性进⾏分区贮存,采⽤防腐、防渗地⾯ 和围堰,设置防⽌泄露物质扩散⾄外环境的拦截、导 流、收集设施。 9.贮存堆场是否防⻛、防⾬、防晒。 10.排污单位⽣产运营期间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环境 管理和相关设施运⾏维护是否符合GB 15562.2-1995、 GB 18484-2020、 GB 18597-2001、 GB 30485-2013、 HJ 2025-2012和HJ 2042-2014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11.排污单位是否按要求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 12.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是否符合《危险废物产⽣ 单位管理计划制定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 号)等标准及管理⽂件的相关要求。 |
1.《中华⼈⺠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 ⼗⼆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为之⼀,由⽣态环境主管 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 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 (三)擅⾃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 他⽣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或者未经批准擅⾃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处置危险废 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七)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 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运输⼯具上载运的; (九)未经消除污染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 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 作他⽤的;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 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 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项、第⼆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 项、第九项、第⼗⼆项、第⼗三项⾏为之⼀,处⼗万元以 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 项、第⼗⼀项⾏为之⼀,处所需处置费⽤三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不⾜⼆⼗万元的,按⼆⼗万元计 算。 2.《中华⼈⺠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百⼀ ⼗四条 ⽆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处置危险废物经 营活动的,由⽣态环境主管部⻔责令改正,处⼀百万元以 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 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主要负责⼈、直 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责任⼈员,处⼗万元以上⼀百万 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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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处置危险废物 经营活动的,由⽣态环境主管部⻔责令改正,限制⽣产、 停产整治,处五⼗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 代表⼈、主要负责⼈、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责任⼈ 员,处五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 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 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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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监测 情况 |
⾃⾏监测 情况 |
1.排污许可证中⾃⾏监测内容是否符合本⾏业《排污许可 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排污单位⾃⾏监测技术指 南》等相关要求。 2.是否按要求制定⾃⾏监测⽅案。 3.⾃⾏监测⽅案中是否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 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仪器及分析设 备、执⾏排放标准及其限值、采样和样品保存⽅法、样 品分析⽅法、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监测结果公开 时限等。 4.⾃⾏监测⽅案中各项污染物监测指标是否与排污许可证 中监测指标⼀致。 5.监测频次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 6.⼿⼯采样⽅式和监测⽅法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 7.是否按要求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是否按要 求保存不少于5年。 8.⾃⾏监测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是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 准,排污单位发现异常情况后是否及时报告⽣态环境主 管部⻔。 9.是否按要求定期公开⾃⾏监测数据。 |
1.《中华⼈⺠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条 未按照规 定对所排放的⽔污染物⾃⾏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 录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责令限期改 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2.《中华⼈⺠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百条第⼆项 未 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业废⽓和有毒有害⼤⽓污染物进⾏ 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态环 境主管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 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业废⽓和有毒有害⼤⽓污 染物进⾏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六条第五项、第六项 违反 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为之⼀的,由⽣态环境主 管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监测⽅案并开展⾃ ⾏监测; (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六条第⼋项 违反本条例规 定,排污单位有下列⾏为之⼀的,由⽣态环境主管部⻔责 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发现污染物排放⾃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 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
在线监测 情况 |
1.是否依法安装、使⽤、维护污染物排放⾃动监测设备。 2.⾃动监测设备是否按要求联⽹。发证排污单位取得排污 许可证3个⽉内,是否按要求完成⾃动监测设备调试和联 ⽹。 3.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 是否及时报告⽣态环境主管部⻔,并进⾏检查、修复。 4.⾃动监测设备运⾏管理是否规范。 5.中控⾃动设备或⾃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期间,是否按照 《污染源⾃动监控设施运⾏管理办法》(环发〔2008〕 6 号)的要求开展⼿⼯监测。 6.⾃动监测平台相关标准是否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标准⼀ 致。 |
1.《中华⼈⺠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条第⼆项 违反 本法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动监测设备,未按 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的监控设备联⽹,或者未保证 监测设备正常运⾏的; 2.《中华⼈⺠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百条第⼀项、 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县级以上⼈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 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侵占、损毁或者擅⾃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 设施或者⼤⽓污染物排放⾃动监测设备的; (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污染物排放⾃动监测设 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的监控设备联⽹, 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的; 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六条第三项、第四项 违反 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为之⼀的,由⽣态环境主 管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 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损毁或者擅⾃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动监测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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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污染物排放⾃动 监测设备并与⽣态环境主管部⻔的监控设备联⽹,或者未 保证污染物排放⾃动监测设备正常运⾏; 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六条第⼋项 违反本条例规 定,排污单位有下列⾏为之⼀的,由⽣态环境主管部⻔责 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发现污染物排放⾃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 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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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管理 情况 |
建⽴台账 记录制度 |
是否按要求建⽴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环境管理台账 记录制度是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 ⼈,明确⼯作职责,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 性和规范性负责。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七条第⼀项 违反本条例规 定,排污单位有下列⾏为之⼀的,由⽣态环境主管部⻔责 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未建⽴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 可证规定记录; |
台账记录 和管理情 况 |
1.环境管理台账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 频次,如实记录主要⽣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情况 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2.发现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时,是 否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记录环境管 理台账记录。是否按要求报告⽣态环境主管部⻔,说明 原因。 3.是否按要求将超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下的污染 物排放计⼊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4.是否按要求建⽴纸质和电⼦台账。 5.纸质台账是否存放于保护袋、卷夹或保护盒中,专⼈保 存于专⻔的档案保存地点,并由相关⼈员签字,档案保 存是否采取防光、防热、防潮、防细菌及防污染等措 施。 6.电⼦台账是否保存于专⻔存贮设备中,并保留备份数 据。存贮设备是否由专⼈负责管理,定期进⾏维护。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七条第⼀项、第⼆项 违反 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为之⼀的,由⽣态环境主 管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 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建⽴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 可证规定记录; (⼆)未如实记录主要⽣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情况 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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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报告 情况 |
年度执⾏ 报告情况 |
1.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交执⾏报告。 2.是否按要求填报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 情况、⾃⾏监测执⾏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情况、实 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等。 3.是否如实报告周期内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变化情况。 4.是否如实报告产品产量、原辅材料、能源消耗、⽣产运 ⾏情况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5.是否如实报告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转、异常运转情况, ⾃⾏储存、利⽤、处置设施合规情况。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七条第三项、第四项 违反 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为之⼀的,由⽣态环境主 管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 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报告;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 排放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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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如实填报⾃⾏监测情况。 7.正常排放时段是否按要求填报有组织⼤⽓污染物排放浓 度监测数据,有效监测数据(⼩时值)数量是否与排污 许可证要求⼀致,与排污许可证不⼀致的是否如实备注 原因。浓度监测结果是否如实填报监测最⼩值及最⼤ 值。 8.污染物超标的是否如实备注超标原因。 9.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速率的有组织⼤⽓污染物是否如实 填报排放速率有效监测数据数量、实际排放速率等信 息。 10.⽔污染物排放浓度监测数据是否如实填报有效监测数 据(⽇均值)数量及浓度监测结果(含最⼩值及最⼤ 值)等。 11.是否如实填报⾮正常时段排放信息。 12.是否如实报告台账管理信息,台账管理记录内容是否 与排污许可证要求⼀致,是否完整。 13.是否如实报告实际排放量信息:排污许可证中许可年 排放量的污染物是否如实报告实际排放量,年实际排放 量是否超过年许可排放量。 14.是否如实报告超标排放量信息:是否如实报告有组织 ⼤⽓污染物超标时段⼩时均值超标情况,超标时段、⽣ 产设施编号、排放⼝编号、超标污染物种类是否与⾃动 在线监测平台⼀致,是否填报实际排放浓度及说明超标 原因;是否如实报告⽔污染物超标时段⽇均值超标情 况。超标时段、⽣产设施编号、排放⼝编号、超标污染 物种类是否与⾃动在线监测平台⼀致,是否填报实际排 放浓度及说明超标原因。 15.排污许可证中许可重污染天⽓应急预警期间等特殊时 段排放量的,是否按要求填报特殊时段⼤⽓污染物实际 排放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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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执⾏ 报告情况 |
1.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要求提交执⾏报告。 2.是否如实报告基本⽣产信息、燃料分析等排污单位基本 信息。 3.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量的污染物是否如实报告实际排放 量。 4.是否按要求报告有组织⼤⽓污染物⼩时均值超标情况, 超标时段、⽣产设施编号、排放⼝编号、超标污染物种 类、实际排放浓度是否与⾃动在线监测平台数据⼀致, 是否说明超标原因。 5.是否如实报告污染治理设施异常情况。 6.是否如实填报⾃⾏贮存、利⽤、处置设施合规情况,是 否如实填报减少⼯业固体废物产⽣、促进综合利⽤的具 体措施,是否超能⼒、超种类贮存等,是否存在不符合 排污许可证规定污染防控技术要求的情况等。 7.有效期内发⽣停产的是否在执⾏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 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七条第三项、第四项 违反 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为之⼀的,由⽣态环境主 管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 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报告; (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 排放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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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开 情况 |
信息公开 情况 |
1.是否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 排放信息。 2.排污单位是否在⼭东省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系统公开其 ⾃⾏监测数据。 |
1.《中华⼈⺠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 违反本法规 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 县级以上地⽅⼈⺠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责令公开,处以 罚款,并予以公告。 2.《中华⼈⺠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条第三项 违反 |
⼭东省⽣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执法检查清单(通⽤版)的通知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206/t20220610_3961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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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信息公开的⽅式、内容、频率及时间节点等是否全⾯、 及时,并便于公众知晓。 |
本法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排污⼝和周边环 境进⾏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污染物信息的。 3.《中华⼈⺠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百条第四项 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 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动监测数据 的; 4.《中华⼈⺠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百零 ⼆条第⼀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为之⼀,由⽣态环境 主管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 闭: (⼀)产⽣、收集、贮存、运输、利⽤、处置固体废物的 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5.《建设项⽬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第⼆款违反 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 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政主管部⻔责令公开, 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6.《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六条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 定,排污单位有下列⾏为之⼀的,由⽣态环境主管部⻔责 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 (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 排放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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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情况 |
建⽴环境 保护责任 制度 |
1.是否按照安全⽣产管理要求运⾏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 建⽴安全⽣产管理制度。 2.是否依法依规对环保设施和项⽬组织开展安全⻛险评估 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安全⻛险隐患建⽴台账并整改到 位。 |
1.《中华⼈⺠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条第⼆款 排放 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环境保护责任 制度,明确单位负责⼈和相关⼈员的责任。 |
⼟壤污染 重点监管 单位 |
1.排污许可证中是否载明⼟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相关法律 义务。 2.是否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态环境 主管部⻔报告排放情况。 3.是否建⽴⼟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有 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4.是否按要求制定、实施⾃⾏监测⽅案,并将监测数据报 ⽣态环境主管部⻔。 5.是否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为。 6.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 应急措施在内的⼟壤污染防治⼯作⽅案,报地⽅⼈⺠政 府⽣态环境、⼯业和信息化主管部⻔备案并实施。 |
1.《中华⼈⺠共和国⼟壤污染防治法》第⼋⼗六条 违反本 法规定,有下列⾏为之⼀的,由地⽅⼈⺠政府⽣态环境主 管部⻔或者其他负有⼟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责 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监测⽅ 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态环境主管部⻔的; (⼆)⼟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三)⼟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年度报告有毒有害物质 排放情况,或者未建⽴⼟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的; (四)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企业事业单 位未采取相应的⼟壤污染防治措施或者⼟壤污染重点监管 单位未制定、实施⼟壤污染防治⼯作⽅案的; (五)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 壤污染的; (六)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壤污染状 况监测的; (七)建设和运⾏污⽔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 施,未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壤 污染的。 |
⼭东省⽣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执法检查清单(通⽤版)的通知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206/t20220610_3961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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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规定⾏为之⼀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前款第⼆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规定⾏为之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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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险 防控情况 |
1.是否按要求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2.是否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险评估⼯作,确定⻛险 等级。 3.是否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建⽴隐患 排查治理档案。 4.是否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 情况。 5.是否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6.是否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 位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责令 改正,可以处⼀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险评估⼯作,确定⻛ 险等级的; (⼆)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建⽴隐 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 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
附件2
常⻅问题判定清单
问题 类别 |
具体问题描述 | 判定参考 |
建设 项⽬ 类 |
未批先建 | 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按要求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 书、报告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开⼯ 建设。 |
未验先投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即投⼊⽣产或者使⽤。 | |
验收弄虚作假 | 未如实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 | |
报告书、报告表内容不 实 |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 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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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三同时” | 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 ⼊施⼯合同;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审批决定中提 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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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开验收报告 | 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 |
排污 许可 类 |
⽆证排污或降级管理 | 属于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实际未领证或仅做了排污登记,属于重点管理但违规降为简化管理。 |
证照失效 | 许可证超出有效期、限期整改通知书超出整改期。 | |
申报不全 | 实际存在多期项⽬、多条⽣产线,或涉及多个⾏业,但只申报了部分项⽬、⽣产线或⾏业;实际建成产 能远⼤于许可证填报产能;仅依照环评报告书(表)填报许可证信息,但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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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情况与实际不符 | 排污许可证与现场实际排放⽅式(如有组织、⽆组织)、排放⼝数量、排放去向、⼤⽓污染物⽆组织控 制措施等不⼀致。 |
⼭东省⽣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排污许可执法检查清单(通⽤版)的通知 http://xxgk.sdein.gov.cn/zfwj/lhz/202206/t20220610_3961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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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监测情况与实际不 符 |
排污许可证中载明需安装在线并联⽹,但实际未安装、未联⽹或未正常运⾏在线监测设施。 | |
未按照规定开展⾃⾏监 测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排污单位⾃⾏监测技术指南》要求的内容和频次开展⾃ ⾏监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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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实执⾏报告制度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次、时间提交执⾏报告。 | |
污染 源⾃ 动监 控类 |
在线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 存在主观故意,符合监测弄虚作假规定,可移交司法(刑事)⽴案的。 |
在线监测设备 不正常运⾏ |
在线监测的采样、分析、⼯控机、数采仪出现的各类不正常运⾏问题,导致监测结果失真的。颗粒物采 样⼝、过滤器堵塞,⽆法正常测量;分析仪光路被堵塞,光路明显偏离。通标⽓测试不符合规范要求, 且不⾜70%的。烟道截⾯积设置与实际情况不符。采⽤氧化法脱硝⼯艺的,在线设施未安装⼆氧化氮转 换器或转化率不符合要求。折算系数设置错误。数据缺失连续24⼩时以上,且未报告⽣态环境部⻔并开 展⼿⼯监测。⽔样取样⼝是否正常,采⽔泵是否正常;取样⼝的⽔是否出现稀释、外接管路等⽆效⽔ 样,取样管为明管,是否堵塞、泄露,是否固定,采⽔样后是否正常排⽔;标液是否有效、浓度正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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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要求安装⾃动监 控设施或联⽹ |
未按要求安装或联⽹的。重点排污单位、许可证重点管理排污单位需安装,具体排放⼝参照排污许可证 或核发技术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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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设备 运⾏维护不规范 |
在线监测运⾏维护存在的问题,如标⽓、标液过期,运维、⽐对不及时等。存在U形管。伴热管温度不 ⾜,有⽔珠。通标⽓测试不符合规范要求,但达到70%以上的。未安装⼆氧化氮转换器。未达到等速采 样要求。⽆全程校准。全流程校准管路未连接,不符合规范要求。站房⽆抽⻛排⽓扇、⽆温湿度计、⽆ 空调等。烟⽓反吹⽓接⼝损坏,不能反吹。未验收。取⽔池计量泵、蠕动泵、选向阀运⾏不正常,发⽣ 泄露;反应试剂⽆效,流量计安装位置不正确, pH计不能正常测量;数据量程、配套系数存在⼈为修 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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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污 设施 安装 与运 ⾏类 |
超标排污或未执⾏ 超低排放标准 |
超排放标准、超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限值。需在线数据、⾃⾏监测报告、现场实测,描述须写超标原因、 监测⽅法、排放⼝、超标因⼦、超标时间等。呼吸阀、应急阀、⽆组织逸散等都不算。在线数据超标只 算⽇均值,⼩时均值超标的不算问题(有地标规定的除外),注意要排除启停炉等氧含量异常的时段。 FID、 PID、便携式烟⽓检测仪等检测仪器数据可以作为参考数据,须开展实测,检测结果超标的算问 题。 |
通过旁路、暗管 偷排污染物 |
有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偷排未经处理的废⽓、废⽔。须有实际排放的证据(现场查实,或通过中控系 统、台账、红外热成像、周边痕迹等,证明确实存在排放)。不包括少量跑冒滴漏,烟道漏⽓,旁路挡 板密闭不严,少量烟⽓⽆组织逸散。有旁路管道,但未排放的不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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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污设施不正常运⾏ | 存在排污⾏为,但污染物治理设施不正常运⾏。包括以下⼏种情形: 1.设施未同步开启; 2.重要运⾏参 数存在明显偏差(反应温度、压⼒、 pH值、药剂使⽤量等),导致运⾏效果变差; 3.⽆适当理由跳过部 分处理⼯序等。需要检测、仪表、中控、运⾏记录等明确证据。启停炉过程脱硝等⼯艺可依据标准、许 可或常规给予⼀定程度豁免或放宽。不含少量粉尘或VOCs⽆组织排放设施的运⾏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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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污设施运⾏不规范 | 排污单位治污设施的运⾏参数(温度、压⼒、 pH值等)不符合相关技术指标要求,但对治污效果影响 不⼤的,基本仍能达标排放;初步判断排污单位可能存在不正常运⾏嫌疑,但未查实(排污单位⽆法提 供相关证明设施正常运⾏的材料),未开展监测,尚不能⽴案查处的。活性炭未及时更换、紫外灯管未 及时维护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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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要求采⽤⾼效脱硫 脱硝等措施 |
未按排污许可证、环评、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规范等⽂件要求安装⾼效脱硫脱硝等措施,仅 采⽤落后、淘汰、低效的处理⽅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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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安装治污设施 | 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规范等⽂件要求的脱硫、脱硝、除尘器、 VOCs等处理设 施,实际未安装的。需核实并提供有相关政策⽂件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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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技术单⼀低效 | ⾮恶臭异味治理,但使⽤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等单⼀治理⼯艺,未按相关要求升级污染物处理 ⼯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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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济南市经⼗路3377号,邮编:25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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