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HR 09实习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习生招聘与管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中专生、技校生到公司进行上岗实习的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制定,由各实习生所在部门配合人力行政部共同执行。

第二章   定义

院校:指全日制院校和综合大学,以及职业教育序列高职高专、中专、技校。

实习生:专指在校期间来公司实践上岗学习,包括已与公司签订就业协议人员提前到公司实习,以及院校或学生本人为完成教学任务申请公司为其提供的教学实习的应届毕业生。

第三章   政策要求

第四条   接收录用政策:

(一)禁止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禁止接收或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禁止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五条   实习管理政策:

(一)禁止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禁止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三)禁止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四)禁止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五)禁止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六条   实习生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学校开具的在校证明或介绍信;

(三)1寸白底正面标准照片4张。

 

第四章   职责

人事部

1、  负责制定和更新实习生管理政策。

2、  负责实习生院校的选择、评估和考核

3、  结合公司人力资源规划,负责实习生需求申请审核。

4、  负责安排实习生需求申请的逐级审批;负责实习生薪酬标准的核定。

5、  负责处理公司与实习生院校或实习生的法律纠纷。

6、  负责保存所有实习生相关资料

 

实习生管理负责人

1、  负责实习生的招聘。

2、  负责公司与实习生院校、实习生个人三方实习协议的签订。

3、  负责与实习生院校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对接。

4、  负责组织批量入职实习生的公司级(一级)入职培训。

5、  负责组织、指导用人部门(车间)对实习生进行的月度考核及结果应用。

 

部门主管(接收实习生所在车间)

1、  负责部门(车间)用人需求的提报。

2、  负责本部门实习生部门级、班组级(二、三级)培训的实施。

3、  负责本部门实习生的日常管理、统计及考核。

4、  负责实习生的考勤与日常管理。

5、  实习生的具体工作岗位安排。

 

第五章   录用程序

第七条   接收流程

1.    实习生须通过公司组织的校方招聘面试或公司按照校方招聘流程组织的面试;

2.   公司确定了实习对象后,各部门领导/人力行政部进行实习生资格审核,并安排填报《实习生入职登记表》(附:实习生面试评价表、学校出具的实习推荐表、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经公司领导审批,报人事部审核。

3.    通过审核的实习生,由人事部安排到公司指定部门工作,办理实习生录用手续,签订《实习协议》。

 

第八条   顶岗实习生通过人事部面试合格后办理实习手续。

第九条   顶岗实习生(毕业届)根据公司的岗位要求安排到相应岗位实习,实习结束后根据实习部门和人事部考核的结果,由人事部再次组织面试,择优录用为公司员工。

 

第六章   管理规定

第十条   实习生培训

1、  各实习部门要对实习生进行公司制度教育、安全教育、岗位等培训。实习生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操作各种机器和仪器设备。

2、  各实习部门要加强对实习生的保密教育,未经允许,实习生不得将接触到的公司内部信息、资料向外泄漏。

3、  对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不服从管理、作风散漫、表现不好的实习生,实习部门可递交取消其实习资格申请,并报人力资 源部批准、备案。

 

第十一条      实习生考勤管理

1、  实习生的工作时间原则上8小时每天,不得安排从事加班或夜班工作。

2、  实习生须严格遵守公司作息时间,按照实习部门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得有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等行为。

3、  所有实习生均需遵守公司各项规章管理制度,并能服从岗位安排。

4、  接收实习生的部门要加强对实习生的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和请假制度,实习生请假须报人事部备案。未出勤的学生应在当日通知学校老师进行跟踪处理。

5、  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或老师签字同意。

 

第十二条      实习生工作分配

1、  实习生的工作岗位由接收实习生所在部门主管负责

2、  实习生不得被安排从事不适合其从事的岗位(参考岗位风险评估表)

 

第七章   实习生待遇

第十三条      实习生不享受正式员工的待遇,公司根据实习生个人学历提供学习津贴。

第十四条      实习生津贴标准:

中专生:______元/月

大专生:______元/月

本科生:______元/月

第十五条      原则上实习生津贴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六条      公司为实习生提供工伤保险、医疗保险。

第十七条      公司为实习生提供免费住宿,水、电费用自负。

第十八条      实习生实习期间,实习津贴根据出勤情况计算,缺勤期间无津贴。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提供的物品或用具,如有丢失按原价赔偿。

 

第八章   实习结束安排

第二十条      实习生结束实习前两由,由实习生所在部门主管与人事部共同考核,给予相应的鉴定和评估。确定该实习生(毕业届)是否可以留用,并进入相应的招聘程序;

第二十一条   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事部递交实习结束申请。

第二十二条   实习结束前须做好工作移交,办好离岗手续;

第二十三条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立即终止实习。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制订或根据需要修订,经总经理批准后颁布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Source:Weihai RS Te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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